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702执1892-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菏泽市海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菏泽市海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完毕调解书规定的赔偿义务,该赔偿款未通过本院过付,申请执行人***已实际收到全部赔偿款,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7民终3052号民事调解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健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