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703民初701号之一
原告凯诺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京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原告凯诺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凯诺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凯诺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33元,减半收取计2217元,由原告凯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申请费4020元,由原告凯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牟爱平
人民陪审员 赵清萍
人民陪审员 卢有海
法官助理张凯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