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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材料(广州)有限公司、济南济高融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3民初4374号 原告:**工程材料(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凤凰三路2号1栋4层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BL9D8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南济高融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飞跃大道2016号F4-2-201-2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PUWXU1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凯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瑞昌路226号1808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797546376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工程材料(广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济高融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凯诺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诉讼费用并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工程材料(广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叶 政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钰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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