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3民初4374号
原告:**工程材料(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凤凰三路2号1栋4层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BL9D8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南济高融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飞跃大道2016号F4-2-201-2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PUWXU1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凯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瑞昌路226号1808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797546376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工程材料(广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济高融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凯诺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诉讼费用并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工程材料(广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叶 政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