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鲁0281执1485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富安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定河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587819305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青岛锦泰创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1号上合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561168428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胶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闽江路60号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P82557X。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凯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瑞昌路226号1808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797546376R。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富安达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锦泰创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凯诺建设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2)鲁0281民初10061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3)鲁0281执1485号案件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