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诺建设有限公司

**工程材料(广州)有限公司、凯诺建设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3财保639号 申请人:**工程材料(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凤凰三路2号1栋4层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BL9D8J。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凯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瑞昌路226号1808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797546376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路199号港沟街道办事处院内西侧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DHD061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工程材料(广州)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凯诺建设有限公司、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诉讼费用并提交撤回保全申请书。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诉讼费,应按撤回保全申请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工程材料(广州)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处理。 审 判 员  叶 政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 钰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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