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诚安集团有限公司

莱芜市莱钢建设诚安工贸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钢执字第329、345、449号
申请人:莱芜市莱钢建设诚安工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耿佃柱。
本院受理的莱芜市莱钢建设诚安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耿佃柱买卖合同纠纷三案中,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钢商初字第1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耿佃柱未履行义务,本院委托山东正信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耿佃柱所有的位于钢城区汶水山庄二区8号楼东二单元一楼东户房产及相应土地[土地证号:钢城国用(2004)第04680118号]进行了三次公开拍卖,皆流拍。经征询申请人莱芜市莱钢建设诚安工贸有限公司意见,其同意用第三次的流拍价格32万元接受上述资产,折抵本院三个执行案件相应债务32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耿佃柱所有的位于钢城区汶水山庄二区8号楼东二单元一楼东户房产及相应土地[土地证号:钢城国用(2004)第04680118号]裁定归莱芜市莱钢建设诚安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用于折抵本院三个执行案件相应债务32万元。
二、莱芜市莱钢建设诚安工贸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毕研雷
审判员王健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