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江建设有限公司

聊城鑫科砼业有限公司、联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502民初3657号
申请人:聊城鑫科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度假区于集镇郭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联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开发区东昌东路星光凯旋大厦B塔64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聊城鑫科砼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联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聊城鑫科砼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联江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保全费3270元,由申请人聊城鑫科砼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樊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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