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江建设有限公司

联江建设有限公司、聊城民安融富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书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执1852号
申请执行人:联江建设有限公司,住址聊城市经济开发区东昌东路星光凯旋大厦B塔**。
法定负责人:夏月华。
被执行人:聊城民安融富置业有限公司,住,住址聊城市东昌府区欢乐小镇锦里院内/div>
法定负责人:彭旭华。
本院(2021鲁15**民初字1966号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聊城民安融富置业有限公司在名下的存款元至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湖西支行。账号:62×××61。本裁定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晓晨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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