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江建设有限公司

聊城民安融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执保248号
申请保全人:联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东昌东路星光凯旋大厦B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MA3BX21N2E。
法定代表人:夏月华,总经理。
被保全人:聊城民安融富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振兴东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MA3DC6R91L。
法定代表人:彭旭华,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联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聊城民安融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作出(2021)鲁1502民初196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聊城民安融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337012.6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聊城民安融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337012.6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玉霞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路印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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