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江建设有限公司

联江建设有限公司、聊城民安融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502民初10129号
原告:联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东昌东路星光凯旋大厦B塔6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MA3BX21N2E4-1。
法定代表人:夏月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飞,聊城东昌援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聊城民安融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香江路欢乐小镇锦里院内30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MA3DC6R91L。
法定代表人:陆士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要辉,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联江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江公司)与被告聊城民安融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联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飞、被告民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要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联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民安公司支付原告联江公司剩余工程款4436539.01元及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2.请求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要求被告民安公司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4436539.01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聊城万达欢乐小镇文化旅游项目室外千岛绿化、喷灌、铺装、市政配套施工合同》、《万达广场零散工程施工合同》,其中《聊城万达欢乐小镇文化旅游项目室外千岛绿化、喷灌、铺装、市政配套施工合同》合同总价款为26439481.76元,《万达广场零散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价为13019341.09元。原告施工完毕后被告出具了工程竣工验收单,工程质量确认单。2020年9月1日,山东聚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了《聊城万达广场、欢乐小镇东西地块千岛项目及紫荆公园零活项目结算审核报告资料》、《卫育紫荆公园市政、绿化及其配套工程-南区园建结算审核报告资料》。原告已施工完毕,但被告拒不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望判如诉请。
被告民安公司辩称,被告认可欠付的工程款数额4436539.01元,根据双方签订的《聊城万达欢乐小镇文化旅游项目--室外千岛、绿化、喷灌、铺装、市政配套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施工的工程在质保期内出现大量质量问题,但并未进行维修,应当在未付工程款中扣除因工程质量、苗木死亡问题所产生的费用,被告不要求在本案中处理;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每次付款前,原告应向答辩人提供与该次付款金额一致且双方增值税开票信息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后一次付款前,提供含质保金在内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告不按约定提供发票的,答辩人可拒绝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在本案中原告并未向答辩人提供足额发票,答辩人可拒绝付款。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20日,原、被告签订《聊城万达欢乐小镇文化旅游项目—室外千岛绿化、喷灌、铺装、市政配套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包施工万达广场、欢乐小镇室外千岛绿化、喷灌、室外铺装、市政配套雨水、污水工程施工、卫育紫荆公园外的千岛绿化。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验收合格。总工期为190天,2019年3月3日开始施工,2019年9月8日竣工。付款方式中万达广场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全部资料后进行结算:绿化苗木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全部资料后,按审计结算价格付至结算价款的80%,剩余20%结算价款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一年。铺装、喷灌、雨水、污水配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全部资料后,按审计结算价格付至结算价款的95%,剩余5%结算价款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两年。工程竣工后,被告(甲方)在30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和工程量确认工作,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支付工程款;如因被告(甲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拨付,则应当按照结算金额未付款总额的千分之五,每日支付违约金直至结算完成。2019年12月30日,原被告签订《万达广场零散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聊城市东昌府区境内香江路以北,柳园路以西范围内甲方(被告)要求的相关工程施工工作,具体包括万达广场北侧坡道挖掘机平整场地、广场东侧千岛土方倒运、广场南侧垃圾机械打堆、扬尘治理徒步铺设等。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修补其中任何缺陷和可以合理推断出的全部工作、包安全文明施工、包资料统一整理、包验收合格。工程造价为(一口价)13019341.09元,付款方式为:被告(甲方)书面认可原告(乙方)全部施工工作并签署书面确认验收单后,付款至合同结算价款的100%。2020年8月27日,被告出具补充说明,将施工范围扩展至聊城市东昌府区境内香江路以北,柳园路以西,建设路小学西邻停车场南侧。上述工程经原告施工经原被告双方确认于2019年12月4日竣工并验收合格。2020年9月1日,山东聚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聚源咨询(2020)第6209号聊城市万达广场、欢乐小镇东西地块千岛项目及紫荆公园零活项目结算审核报告资料,核定工程造价为12551981元。
2020年11月2日,原、被告签订《卫育紫荆公园-市政、绿化及其配套工程框架协议》,合同约定:原告承包施工图纸范围内的相关施工承包工作,卫育紫荆公园铺装、雨污管网、给排水管网、室外消防管网、防腐木廊架、水系、路网、厕所、景观、绿化等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修补其中任何缺陷和可以合理推断出的全部工作。工程付款条件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全部资料后按审计结算价格付至结算价款的97%,剩余3%结算价款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一年。上述工程系卫育紫荆公园市政、绿化及其配套工程-南区园建工程范围,经原告施工经原被告双方确认卫育紫荆公园市政、绿化及其配套工程-南区园建工程于2019年11月16日竣工并验收合格。2021年1月23日,山东聚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聚源咨询(2021)第6026号卫育紫荆公园市政、绿化及其配套工程-南区园建结算审核报告资料,核定工程造价为6884134.01元。
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被告已付工程款14999576元,剩余工程款4436539.01元被告尚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结算审核报告资料、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所有涉案工程施工合同,均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履行了施工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属于违约,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原被告双方对剩余工程款数额均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不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辩称原告施工的工程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应当在未付工程款中扣除因工程质量、苗木死亡问题所产生的费用,因被告不要求在本案处理,本院予以采信,其可另案处理。关于被告因原告未提供符合要求的发票而拒绝付款的抗辩,根据行业交易习惯,付款方准备付款时会通知收款方开具发票,原告因被告明确表示无力支付工程款未开具发票,且原告当庭表示被告只要同意付款原告可随时开具符合要求的发票,故对被告因原告未提供符合要求的发票而拒绝付款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聊城民安融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联江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4436539.0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292元,减半收取计21146元,由被告聊城民安融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燕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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