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鸿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莘县建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2民初1643号
申请人:聊城市鸿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闫寺街道办事处海源北路鲁西国际小微企业创业园24号楼9楼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2MA3CPNFT5W。
法定代表人:王继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波,莘县古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莘县建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燕塔办事处振兴街中心市场B3-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23128605447。
法定代表人:孙风华,总经理。
申请人聊城市鸿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莘县建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依法查封及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财产(附被申请人财产清单),保全数额1200万元。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保函(责任限额壹仟贰佰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聊城市鸿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位于莘县御景华府的房产:2号楼1单元502室、19号楼3单元902室、15号楼1单元101室、19号楼商业5号。3号楼1单元101室、601室,4号楼1单元102室、2单元102室,12号楼2单元201室,14号楼1单元201室,15号楼2单元601室,18号楼1单元301室、401室、1002室,18号楼2单元702室,18号楼商业1号、2号、3号、4号,19号楼1单元1001室,19号楼2单元901室,19号楼3单元501室、402室,19号楼商业1号、3号、4号。
二、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具体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聊城市鸿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谢海华
审 判 员 刘子周
审 判 员 李贵春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白 良
书 记 员 王凤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