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执保320号
申请人:聊城市荣辉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嘉明工业园嘉隆路东侧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MA3CJ8M84G。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前海路0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10718666。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鲁1502民初272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2023年3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保全人聊城市荣辉砼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1325万元。根据申请保全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132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