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保1315号之一
申请人:聊城市荣辉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嘉明工业园嘉隆路东侧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MA3CJ8M84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营路25号楼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73350504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营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82504544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聊城市荣辉砼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8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8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