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7民初1859号
申请人:*****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石材产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08511177XD。
法定代表人:王世荣,总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立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开发区四平路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850233912。
法定代表人:姜伟,总经理。
被申请人:国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腾飞大道5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306111884。
法定代表人:王加波,总经理
被申请人:莒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莒南县黄海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324004460223R。
法定代表人:刘希玉,局长。
*****石材有限公司与临沂立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诚集团有限公司、莒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石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19999999.00元,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PZPP20370103310000000217)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石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国诚集团有限公司在莒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收到期债权工程款19999999.00元,冻结期限二年。冻结期间不得向国诚集团有限公司清偿,如需支付,应将该工程款提存至莒南县人民法院。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或败诉后应当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均文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张景飞
此案关联(2020)鲁1327执保3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