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立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大鹏广告有限公司、临沂立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7民初987号
原告:临沂大鹏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家埠办事处杨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CD1CW5H。
法定代表人:李宝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建发,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立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平路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姜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字平,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守峰,山东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临沂大鹏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立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临沂大鹏广告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大鹏广告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大鹏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临沂大鹏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西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梦圆
书 记 员 史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