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青岛金宇恒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青岛金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83民初8188号
原告:青岛金宇恒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经济开发区海州路**。
法定代表人:金延兵,经理。
被告:青岛金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青岛市市**敦化路****楼**会信用代码:913702836142811772
法定代表人:郭鲁平,董事长。
被告:***,男,1966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原告青岛金宇恒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金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金宇恒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70元,减半收取1835元,保全费420元,共计2255元,由原告青岛金宇恒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虹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