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民终18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金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郭鲁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民,山东正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良,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系***儿媳),女,住平度市。
上诉人青岛金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20)鲁0283民初5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金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金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青岛金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1460元、减半收取10730元,由上诉人青岛金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化宿
审 判 员 高中日
审 判 员 盛新国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马文淑
书 记 员 胡浩东
书 记 员 李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