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西海岸新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市黄岛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11执459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琅琊台路南端。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鲁0211民初272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02972.00元。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等机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等,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余额太少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但下落不明。案经合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鲁0211执45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封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