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民终57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爱国,男,198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西海岸新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琅琊台路南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晓轩,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青岛红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海西路513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爱国因与被上诉人青岛西海岸新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红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1民初127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爱国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爱国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松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