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4341号
原告:青岛融发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武学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红,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华宇,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西海岸新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青岛西海岸新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青岛融发供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西海岸新区城市管理局、青岛西海岸新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青岛融发供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384645.64元;2.判令被告支付因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255710.73元{以4253106.27元(合同价款的97%)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2月26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3月31日,主张至实际支付之日};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不准确,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亦未提交被告的登记信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融发供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871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凯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