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西海岸新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融发供电有限公司与青岛西海岸新区城市管理局、青岛西海岸新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4341号

原告:青岛融发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武学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红,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华宇,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西海岸新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青岛西海岸新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青岛融发供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西海岸新区城市管理局、青岛西海岸新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青岛融发供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384645.64元;2.判令被告支付因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255710.73元{以4253106.27元(合同价款的97%)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2月26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3月31日,主张至实际支付之日};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不准确,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亦未提交被告的登记信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融发供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871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凯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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