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元亨万利电力有限公司

宝应龙凤世纪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青岛新宏百隆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023民初2715号
原告:宝应龙凤世纪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宾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婷婷,江苏宝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新宏百隆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宝应龙凤世纪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新宏百隆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宝应龙凤世纪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力和诉讼权力,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宝应龙凤世纪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00元,减半收取计12400元,由原告宝应龙凤世纪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卢茜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