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元亨万利电力有限公司

青岛汇通制塔有限公司、青岛元亨万利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10422号
原告:青岛汇通制塔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北办事处达能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255932378。
法定代表人:于敬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至涛,胶州李哥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元亨万利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东宅子头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25585253K。
法定代表人:张旻清,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汇通制塔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元亨万利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汇通制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4元,减半收取457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管清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迟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