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元亨万利电力有限公司

青岛宏润电气有限公司、青岛润江源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5民初4207号
原告:青岛宏润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万象园1-5#楼东侧南数第2户。
法定代表人:刘美花,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良、解绍婕,莱西昌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润江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办事处岳东中路。
法定代表人:邵绪星,系该公司经。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君玲,女,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健,山东泰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鸿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青岛南路。
法定代表人:马丽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娜,山东恒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元亨万利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东宅子头社区。
原告青岛宏润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润江源实业有限公司、青岛鸿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元亨万利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青岛元亨万利电力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青岛元亨万利电力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致使诉讼文书无法向青岛元亨万利电力有限公司送达,应属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故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青岛宏润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3元,退还原告青岛宏润电气有限公司,保全费1970元,由原告青岛宏润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单松源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