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元亨万利电力有限公司

青岛宏润电气有限公司、青岛润江源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5民初5836号
原告:青岛宏润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万象园1-5#楼东侧南数第2户。
法定代表人:刘美花,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良、解绍婕,莱西昌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润江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办事处岳东中路4号楼商业单元1层205室。
法定代表人:邵绪星,系该公司经。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君玲,女,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健,山东泰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鸿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青岛南路67号。
法定代表人:马丽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娜,山东恒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元亨万利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东宅子头社区。
原告青岛宏润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润江源实业有限公司、青岛鸿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元亨万利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不能明确其具体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诉讼过程中,经本院释明后,原告的诉讼请求仍不确定、具体,致使本案诉讼请求不明确、固定,故,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宏润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0元,退回原告青岛宏润电气有限公司,保全费1495元,由原告青岛宏润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单松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