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岛元亨万利电力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翱特实业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山东翱特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原告青岛元亨万利电力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元亨万利电力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元亨万利电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2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814.5元,由原告青岛元亨万利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