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285民初7466号
原告:青岛润江源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鸿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恒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元亨万利电力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涵清(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被告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青岛润江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润江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325元,由青岛润江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