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82民初1649号
原告:**市艺创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MA3N456T8B,住所地:**市崖头街道**市成山大道东段80号鑫鑫大厦40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盛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1668599584,住所地:**市崖头街道虎山镇***。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市艺创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与被告**盛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市艺创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市艺创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