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3民初9162号之一
原告:山东**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55404337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1977年05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市**西区32号301室。公民身份号码:37108219770520462X
原告山东**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山东**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58元,由山东**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