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晨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菏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702民初6429号

原告:**,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男,196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开发区。

被告: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济南路**新世纪科技城**楼**。

法定代表人:曹卫国,执行董事。

原告**与***、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克俭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卫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