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91民初1305号
申请人: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济南路666号新世纪科技城67号楼7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菏泽信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路南侧中华美食城1号楼6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巨野县。
本院在审理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菏泽信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菏泽信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3万元,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菏泽信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3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