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晨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菏泽信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91民初1305号 申请人: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济南路666号新世纪科技城67号楼7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菏泽信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路南侧中华美食城1号楼6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巨野县。 本院在审理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菏泽信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菏泽信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3万元,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菏泽信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3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