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91民初1305号之一
申请人:菏泽信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路南侧中华美食城1号楼6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男,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巨野县。被申请人: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济南路666号新世纪科技城67号楼7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菏泽信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菏泽信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3万元,本院依法对原告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的被告菏泽信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3万元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申请人菏泽信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解除查封申请书,请求解除对申请人菏泽信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卡中超103万元部分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菏泽信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款、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菏泽信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卡中超103万元部分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