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91民初130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菏泽信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路南侧中华美食城1号楼6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巨野县。
被申请人: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济南路666号新世纪科技城67号楼7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信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作出(2022)鲁1791民初1305号民事裁定书,对菏泽信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3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菏泽信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菏泽信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3万元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菏泽信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菏泽信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3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