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702执1153号
申请执行人:菏泽晨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人民路恒盛大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676813466E。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现住菏泽市。
申请执行人菏泽晨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7民终15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额为43.2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菏泽晨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向工商部门查询投资股权信息,向银行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向不动产管理中心查询房地产信息。除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中有少量余额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9年9月30日,该案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执行财产。
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作出(2019)鲁1702执1153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2019)鲁1702执1153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向菏泽晨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案件执行风险告知函》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菏泽晨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能提供。2019年10月14日,本案对申请人菏泽晨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约谈,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菏泽晨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认同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本裁定作出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43.2万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菏泽晨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7民终15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43.2万元及利息,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