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瑞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德瑞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东德瑞斯新能源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鲁民申4023号
再审申请人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聊建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德瑞斯新能源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瑞斯公司)、第三人山东临沂烟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沂烟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3民终2025号民事判决,现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再审审查查明,2017年12月22日,山东德瑞斯新能源热力有限公司变更为山东德瑞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审查认为:关于买卖合同价款的确定问题以及《律师函》如何认定的问题,二审法院作为焦点问题进行了充分的阐述,二审的观点正确,本院予以认可,不再进行赘述。从多份合同、协议的内容可以确定德瑞斯公司与聊建公司案涉合同价款为2282896.70×61.56%,即1405351.21元符合合同约定。聊建公司主张在此基础上再扣减13.44%的管理费、税金,与双方合同约定不符。综上,聊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磊 审判员 董运平 审判员 王 园
书记员 扈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