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瑞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德瑞斯新能源热力有限公司与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临沂烟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321民初5442号之一
原告:山东德瑞斯新能源热力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临沂烟草有限公司。
原告山东德瑞斯新能源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临沂烟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上诉至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期属于审理案件法定中止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书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高泽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