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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云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山东久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青云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山东久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08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新商初字第787号
原告山东青云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冀慎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泰平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久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胜,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青云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久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和解,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青云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财产保全费6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高平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