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市河东区相公街道刘家团社区村民委员会与山东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312民初660号

原告:临沂市河东区相公街道刘家团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相公街道刘家团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孟凡乐,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葛广福,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雪英,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联邦路与凤凰大街交汇处南5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孙德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博兴,山东君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临沂市河东区相公街道刘家团社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刘团村委)与被告山东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相公刘团村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诸葛广福,被告东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博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团村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东立公司履行合同保修义务或支付刘团村委维修费用暂定10000元,具体数额待鉴定后予以确定;2.依法判决东立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案件审理过程中,刘团村委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请求判决东立公司向刘团村委支付维修费用790564元;2.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由东立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3月16日,刘团村委与东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东立公司承建位于刘团社区的蒙凌集团沿街楼和大门楼工程,承包范围为工程总承包,即含土建、水电、暖卫,工程质量为合格并符合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其中土建工程的保修期为50年。现刘团村委已支付东立公司全部工程价款,涉案房屋也已交付刘团村委使用。在对涉案房屋正常使用过程中,2019年10月部分房屋屋面的琉璃瓦、防水层突然整体发生严重脱落,导致房屋无法正常使用,存在着巨大安全隐患,且将楼下停放的汽车砸坏,给刘团村委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事故发生后,刘团村委多次联系东立公司予以解决,但东立公司均置之不理。因东立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刘团村委的合法权益,现刘团村委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东立公司辩称,刘团村委的诉讼请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依法予以驳回。理由如下:一、超过保修期限,答辩人无保修义务。涉案工程于2010年3月16日至10月1日施工,早已交付使用近十年之久,且所诉屋面、琉璃瓦、防水层脱落问题仅属屋面防水工程,不管是按合同约定还是法定,均已远远超出保修期限,答辩人依法不承担修复赔偿责任。二、涉案工程未经验收,被答辩人擅自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被答辩人的请求主张依法不予支持,且被答辩人所诉纯属屋面防水工程问题,明显不属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三、工程款至今未付清。该工程价款于2011年12月9日审计结算完毕,但被答辩人经答辩人每年多次索要,至今拖欠50余万元工程款未付,为本案便于及时审结,答辩人不提出反诉,待另行起诉。综上,被答辩人不但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且已超出保修期限多年,其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3月16日,刘团村委作为发包人与山东久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泰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久泰公司承包蒙凌集团沿街楼和大门楼工程,承包范围为工程总承包(土建、水、电、暖卫),开工时间为2010年3月16日,竣工日期为2010年10月1日,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合同价款为每平方米1600元,水电、暖卫另行计算。双方同时签订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对于质量保修期作出约定: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1.土建工程为50年,屋面防水工程为2年;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2年;3.供热及供冷为2个采暖期及供冷期。刘团村委陈述案涉工程于2011年底竣工交付使用。后因案涉工程的屋面琉璃瓦、防水层部分发生脱落,刘团村委认为房屋无法正常使用,存在巨大安全隐患,且给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诉讼来院。

再查明,久泰公司于2018年4月8日更名为东立公司。

本院认为,刘团村委与东立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为:刘团村委主张的质量问题是否超过质保期。刘团村委主张案涉工程质量问题主要表现为屋面琉璃瓦及防水层脱落,刘团村委认为琉璃瓦工程为土建工程,质保期为50年,东立公司则认为琉璃瓦工程为防水工程,质保期为2年。对此本院认为,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定看,防水、瓦面均属于屋面工程的范畴。合同中约定的土建工程质保期为50年,从行业习惯上分析,应主要为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而作为屋面工程的琉璃瓦安装则划归为合同约定的屋面防水工程更为适宜。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屋面防水的质保期为2年,但该约定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关于屋面防水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的规定,故案涉工程关于屋面防水的质保期应为5年。刘团村委自认案涉工程于2011年底竣工交付,而其自述屋面琉璃瓦、防水层2019年10月发生严重脱落,显然超过了5年的质保期。故对于刘团村委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临沂市河东区相公街道刘家团社区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706元,减半收取计5853元,由原告临沂市河东区相公街道刘家团社区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楠楠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