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821执12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联邦路与凤凰大街交汇南5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51752975H。
法定代表人:孙德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徐州坤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杨山路8号金山桥办事处第一工业园办公楼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1MA1YGF3B7Y。
法定代表人:杨志彬,该公司总经理。
山东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坤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执行。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
二、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车辆等财产信息,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三、本院在郎溪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不动产。本院委托查询被执行人住所地不动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
四、本案执行情况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宗 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诸红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