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沂市河东区相公街道南寺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312民初5793号
原告:山东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联邦路与凤凰大街交会处南5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51752975H。
法定代表人:孙德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博兴,山东君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河东区相公街道南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相公街道办事处南寺村委。
法定代表人:李培斌,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佐忠,山东行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自,临沂河东东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山东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立公司)与被告临沂市河东区相公街道南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寺村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博兴、被告南寺村委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佐忠、张耀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工程款620415.00元及利息;2、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经协商,于2008年3月10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协议约定,南寺小区1#、2#楼由原告承包施工,承包范围为土建、水、电、卫,约定价款约4935360.00元,每平方米单价636元,2008年3月20日开工,2009年3月20日竣工,质保金为合同价款的4%,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和利息返还承包人等。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设备按被告要求进场开工,按约定保质保量竣工,并同时交付被告使用,但被告违约拖欠工程款迟迟不付。经多次索要,至2011年初分多次共付款4314945.00元,尚欠工程款620415.00元。又经多次索要,均以无款为由推诿至今未付。综上所述,被告违约,拖欠工程款经多次索要一直未付,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公断,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庭审时,原告东立公司根据鉴定报告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支付工程款247346.09元及利息,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用68000元由被告承担。
南寺村委辩称,1、被答辩人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据被答辩人陈述,2011年初为最后一次工程付款,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诉讼时效的计算日期,应当自2011年初开始计算,时效为二年,但被答辩人直到2020年年初就该工程款余款提起付款请求,期间长达9年,被答辩人从未行使付款请求权,未发生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被答辩人2020年就该工程款余款提起诉讼主张权利,超过法定时效期间,其诉讼请求不应当得到法院支持;2、立信国际工程咨询(山东)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山东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东区相公街道办事处南寺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涉案南寺村民委员会小区1#2#号楼(在我村实为3号楼4号楼)及车库等附属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存在数据失实,具体为:(1)、面积参照数据错误。该鉴定意见书重要面积数据是被答辩人手绘草稿一张,无立信国际工程咨询(山东)有限公司的现场绘图及相应工作底稿,仅凭被答辩人手绘草稿得出的数据存在严重偏差;(2)、附属设施6#化粪池2座54000元无计算依据,被答辩人和立信国际工程咨询(山东)有限公司均未提供工程量、土方等相关数据;(3)、被答辩人提供的工程合同不完整,不真实,缺少相关合同要件;(4)、被答辩人于2008年12月24日提供了一份《南寺小区3#4#楼根据合同双方计算工程量明细》,是双方共同认可和执行的最终结算工程金额,工程款为4464153.96元,工程面积、单价等要素与被答辩人施工图纸相互印证,答辩人施工代表予以认可;(5)、被答辩人在诉状中陈述已付工程款4314945.00元错误,少计算了10000元。根据相公街道经管站提供的答辩人账本可知,实际支付工程款为4324945.00元;(6)、根据《南寺小区3#4#楼根据合同双方计算工程量明细》的结论,涉案工程价款为4464153.96元,答辩人已付工程款4324945元,尚有139208.96元工程款未付;(7)、根据施工协议书质量保证金条款的规定,被答辩人应当向答辩人交纳质量保证金,数额为涉案工程价款的4%,即质量保证金为178566.16元,但被答辩人至今未付,答辩人对剩余工程款139208.96元行使留置权。因涉案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答辩人多次要求维修,被答辩人置之不理,被答辩人无权要求返还质量保证金,并应补齐保证金39357.20元。综上所述,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并判令原告补齐工程质量保证金39357.20元。再补充一点答辩意见,被告认可已付工程款4314945.00元,但不限于该事实,我们又多支付了10000元,实际支付工程款为4324945.00元。
东立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四份证据:证据1、山东久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泰公司)于2008年3月10日与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证明被告的南寺小区1#2#楼由原告承包施工,同时约定了2008年3月20日动工,原告久泰公司负责人和被告负责人在施工合同上签字;证据2、赵风堂出具的证明,证明2008年3月10日,南寺小区1#2#楼施工合同,是赵风堂代表发包人签订的合同,签字是其本人签的,当时叫南寺居委,什么时间改成南寺村委记不清了,工程在2009年初进行了交付,已向久泰公司付了四百多万工程款,只是双方一直未结算;证据3、企业的变更信息,证明2018年4月8日,久泰公司变更为东立公司;证据4、鉴定费发票一张,证明花费鉴定费68000元。南寺村委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后认为,证据1系复印件,内容不完整,合同中的1#2#楼实际就是南寺村委现有的3#、4#楼;对证据2有异议,证人应出庭;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对证据4,评估费用被告不承担。
南寺村委为反驳原告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四份证据:证据1、施工图四张,证明施工面积为7019.11平方米;证据2、被告与久泰公司工程量明细一份,证明该工程的总价款为4464153.96元;证据3、付款明细表两张,证明被告已向久泰公司付款4324945元;证据4、照片一宗,证明涉案工程存在工程质量问题,质量保证金留置。东立公司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质证后认为:对证据1的关联性有异议;对于证据2,系被告单方行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证据3,系被告单方记账行为,不能以此为据;对证据4,工程已超出质保期,且被告未提反诉,不予处理。
在审理过程中,东立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涉案南寺村委小区1#、2#楼及车库等附属工程进行审计,本院委托立信国际工程咨询(山东)有限公司进行造价鉴定,该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出具立信(鲁)鉴(2021)第36号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南寺村委小区1#、2#楼及车库等附属工程工程价款共计4562291.09元,其中住宅楼造价4508291.09元,化粪池2座54000元。东立公司支付工程鉴定费68000元。东立公司对该鉴定意见书予以认可。南寺村委认为化粪池非原告承建,应予剔除,鉴定报告中面积计算错误,造成了差价44138.4元。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对于东立公司提交的施工合同,有原、被告双方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结合本案庭审中双方的陈述及查明的事实,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2、对于南寺村委提交的工程量明细,因该证据未有施工合同双方的确认,该工程量明细不是双方对涉案工程的结算。3、河东区相公街道办事处南寺居委(以下简称南寺居委)现在称南寺村委。4、久泰公司于2018年4月8日更名为东立公司。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3月10日,南寺居委作为发包人,与久泰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久泰公司承包南寺小区1#、2#楼,工程内容为五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按实际竣工面积结算,承包范围为土建、水、电、卫,开工时间为2008年3月20日,竣工日期为2009年3月20日,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合同价款约4935360元,每平方米单价636元。案涉工程已实际交付,并于2009年3月份投入使用。东立公司与南寺村委均认可已支付工程款4314945元。
本院认为,南寺村委与东立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是原告的起诉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二是涉案房屋的质量及保修金的返还问题;二是欠付的工程款的具体数额及利息计算。
对于争议焦点一,原告的起诉是否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案涉工程并未进行结算,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最终确认,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东立公司要求南寺村委履行义务之日即起诉之日开始起计算,因此东立公司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对于争议焦点二,涉案房屋的质量及保修金的返还问题。南寺村委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无权要求返还质量保证金,并应补齐保证金,因原被告双方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屋面防水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五年,保修金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两年付至80%,满五年付清,到东立公司起诉之日,案涉房屋使用已经超过十年,南寺村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约定的期间向东立公司提出质量异议,本院对南寺村委的抗辩不予支持。
对于争议焦点三,关于欠付工程款及利息的支付问题。南寺村委认为化粪池非原告承建,应予剔除,因南寺村委未提供他人建设化粪池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根据立信(鲁)鉴(2021)第36号造价鉴定意见书的意见,南寺村委小区1#、2#楼及车库等附属工程工程价款共计4562291.09元,因我院委托手续完备,鉴定公司登记备案合法,对立信(鲁)鉴(2021)第36号鉴定意见予以采信。南寺村委已付工程款4314945元,南寺村委欠付工程款应为247346.09元。关于利息,案涉工程经立信国际工程咨询(山东)有限公司进行造价鉴定,原被告双方的债权债务已经确认,利息应从原告起诉日开始计算,即利息从2020年12月18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于鉴定费68000元,系为明确本案工程造价必然发生的直接费用,应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50%。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四)、(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临沂市河东区相公街道南寺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47346.09元及利息(利息以247346.09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山东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2元,由被告河东区相公街道办事处南寺村民委员会负担,鉴定费68000元,由被告河东区相公街道办事处南寺村民委员会负担34000元,由原告山东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彦章
人民陪审员  王长久
人民陪审员  邵国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夏小云
书 记 员  吴连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