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5民初1283号
原告:郭芝莲,女,1957年11月30日生,汉族,工人,住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跃飞,男,1980年8月4日生,汉族,教师,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系郭芝莲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建峰,山东德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冠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崇文街道办事处青年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宋秀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么贵礼,男,1984年4月12日生,汉族,山东冠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山东兴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芝莲与被告山东冠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郭芝莲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芝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芝莲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芝莲负担。
审 判 员 刘华跃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郭振吉
书 记 员 许 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