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621执保40号
原告:山东贵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清泉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554355858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省环能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1号楼20层B区2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55438174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惠民县汇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民县*集镇乐*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587175220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贵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省环能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惠民县汇宏新材料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一案,因原告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42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山东省环能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惠民县汇宏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2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再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