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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贵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省环能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621民初637号
原告:山东贵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省环能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贵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省环能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因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异议,现正在处理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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