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贵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贵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环能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21执37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贵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清泉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冯存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省环能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福泉,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贵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环能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1621民初6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申请,我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贵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山东省环能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山东贵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山东贵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执行人山东省环能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再新
审判员  李新东
审判员  王俊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