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21执113号-1
申请执行人:**开
被执行人:山东贵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开诉山东贵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已审结,现该案(2020)鲁1621民初162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经申请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贵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进桥支行的账户,冻结期间为十二个月(自2021年01月15日起至2022年01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蒋辉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邢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