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91民初1864号
原告:淄博丰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南石社区裕民工业园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69711549G
法定代表人:王艺轩,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东国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金晶大道267号颐和大厦南楼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MGRX03R
法定代表人:王庆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东中泰阳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经济开发区温州路42号(中泰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37220104X
法定代表人:牟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航丰路13号院2号楼4层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64205727U
法定代表人:李寿兵,董事长。
原告淄博丰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国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中泰阳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淄博丰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相关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淄博丰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圣前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秀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