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亮亮与**、烟台斯帝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30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612执181号
申请执行人隋亮亮。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烟台斯帝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楚凤一街53-3号。
法定代表人:崔征,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牟大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烟台斯帝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61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详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贺加贝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