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执恢25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执行人山东恒城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
法定代表人:司志林,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巩建东,男,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执行人淄博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
法定代表人:巩建东,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3民终2674号民事调解书向执行人山东恒城建工有限公司、巩建东、淄博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恒城建工有限公司、巩建东、淄博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恒城建工有限公司、巩建东、淄博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68万元。
二、若银行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恒城建工有限公司、巩建东、淄博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
三、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或提供有效担保、以及划拨相应款项后,解除本案及相关联案件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四、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边洪镇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蒲韦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