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2执2770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熠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松龄街道办事处吉祥社区淄城路与淄城东路交叉路口南100米。
法定代表人:王帅,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恒城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钟楼街道外事处北苏社区北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司衍春,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淄博熠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恒城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宜宝
审判员 孙启福
审判员 宋作岩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司立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