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0302执恢167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海汇电器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恒城建工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淄博海汇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恒城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302民初21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东恒城建工有限公司未全面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海汇电器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2021)鲁0302执1948号执行案,请求被执行人山东恒城建工有限公司向其给付货款129440元及审理期间诉讼费用2629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22年1月7日,申请执行人淄博海汇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结案申请书,申请结案。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21)鲁0302民初216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22)鲁0302执恢16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