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2民初4821号之一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般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864111189C。
负责人:赵希刚,行长。
被申请人:山东恒城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钟楼街道办事处北苏社区北营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MA3ENC7LX2。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
被申请人:汪娜,女,198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与被申请人山东恒城建工有限公司、***、汪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恒城建工有限公司、***、汪娜价值
1611216.71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山东恒城建工有限公司、***、汪娜价值
1611216.71元的财产(详见查封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韩 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 康
书 记 员 安芯乐